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润狮城】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会侵权?
作者:曹  彬  发布时间:2024-09-11 09:41:07 打印 字号: | |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享有控制权。那么,在微信公众号上随意的使用他人的图片或者文章会造成侵权吗?




基本案情

近日某幼儿园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未经吴某即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一张。著作权人吴某认为某幼儿园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吴某虽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信息、原图照片等证据,但缺乏作品创作完成的相关证据,且吴某无法提供案涉作品的源文件电子数据,仅凭著作权登记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因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对作品构成与否、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权属真实状况等并不做实质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证明登记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



法官提醒


小小一张图片看似平常,却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公众应当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在网络上获取内容时,要选择合法的渠道,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人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作品创造时也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摄影作品源文件电子数据、创作手稿、创作日志、与创作相关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如果作品通过互联网发布也可添加版权声明,通过声明著作权人身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乌海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