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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5-08-21 11:40:14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问题

  1、管理对象包括直接管理、业务指导、委托管理的单位或职工。

  2、只能邀请本机关的同事,不允许邀请二级单位职工。

  二、关于桌数、人数问题

  1、严禁假借结婚当事人两家合办婚宴的名义大操大办,合办双方不准超过40桌、400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准超过20桌、200人。

  2、结婚当事人两家合办婚宴,一方不在乌海市工作、居住的,另一方要写书面说明,注明亲家工作单位、职务,赴我市人数、住宿、交通、办理桌数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党组织备案。

  3、严禁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分地点宴请等方式举办宴请。

  三、关于礼金问题

  1、严禁婚丧嫁娶活动现场虚设礼账,不准使用信封、红包装礼金,不记礼账。

  2、不准以“礼尚往来”的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

  3、不准随意抬高礼金额度,一般控制在实发工资的10%为宜。

  四、关于约谈申报人问题

  正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宴前,需联系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安排,接受市纪委分管副书记约谈。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常委或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约谈。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正科级及以下党员、公职人员由所在党组织或纪委(纪检组)负责人约谈。

  五、关于明查暗访问题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举办婚丧嫁娶宴请活动时,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安排工作人员赴宴会现场明查暗访。

  六、关于参加婚丧喜庆活动宴请的问题

  1、党员、公职人员不准参加“升学宴”、“谢师宴”、“圆锁宴”、“生日宴”、“满月宴”、“乔迁宴”、“贺寿宴”及有关变相宴请。

  2、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活动宴请,提前向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进行报备。

 

        中共乌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

               2014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