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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受理
  发布时间:2015-07-07 16:33:29 打印 字号: | |
  人的一生当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有些麻烦有可能引发纠纷。而当你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时,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可能会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阅读以下提示,可以帮助你了解一些打官司的常识。

打官司在法院被称作诉讼,也就是说有你告到了法庭,所告的事和人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法院才会受理。

  打官司的人叫作当事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叫作起诉。起诉的人叫作原告,被起诉的人叫作被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予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为了使法院判决和原告的权益顺利实现,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对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公开审理的,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三、起先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的反诉权利:

  (一)反诉可随同答辩的同时用反诉状提起;

  (二)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讼的当事人;

  (三)只能在本诉讼中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

  (四)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五)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六)如期交纳反诉费。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状况。

  下列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根据: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的裁定书、调解书;

  (三)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年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要规范:

  (一)提交的起诉、上诉、申请、答辩等材料应统一使用规范用纸(A4)

  (二)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正、副本(按被告人数递交);

  (三)提交的材料应用钢笔、毛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不得有涂改并签名。
责任编辑:立案庭